選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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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課期限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二條規定各階段學生選課作業須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完成。修課未經核准,其所修科目學分不予承認故各項作業時間請依選課時程規定之時間內辦理,如需經師長簽核之各項申請,請同學及早辦理,截止時間以「完成簽核流程」時間為準

二、必修課程之加/退選

大學部(含學士後)各系必修科目已由課務組自動配班(開設有實體班及遠距班供選擇者除外),「本系」學生得因個人課程安排,彈性於系統自由加/退選高年級課程如有特殊需求無法自「線上加退選」加/退選,請以「特殊加退選」申請。已具輔系、雙主修身份的學生(不含跨校輔系、雙主修),可直接於選課系統選修輔系、雙主修之課程。

三、重複選修不得累計畢業應修學分及成績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七條規定:「已修習及格之同一學分科目,不得重複修習;且不得累計畢業應修學分及成績。第二條規定:「退選未經核准卻未到課及未參加考試者,該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全學年之科目應依序修習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八條規定:「全學年之科目,應依序修習,不得前後顛倒。實驗科目應與學科課程配合修習。

五、選課學分數之上下限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四條「各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每學期選課學分限制」:

(一) 研究生以三至十五學分為原則,至少需修習一科目,學分不限,未符合規定者當學期應予休學。

(二) 大學部各學系除最高學年九至二十五學分外,其他學年為十六至二十五學分。未達最低應修學分

      數者,須於選課更正期間加修學分至規定最低應修學分數,未符合規定者當學期應予休學。因特

      殊情況經申請核可減修學分者、延修生及醫、牙學系受實習擋修生不受此限(惟下限可低於九學分;

      上限則比照應屆畢(結)業生之規定)。

六、超修學分的條件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八條第三款規定:

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得加修至三十一學分;應屆畢(結)業生,得加修至二十八學分;具輔系、雙主修資格者,經系(所)主管核准得酌予增加。

七、選修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各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應修之科目學分,應以教務處所公布各該系所學位學程之必選修科目為原則」,如因以下原因方得改修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

(一)  如因重、補修之必修課程更動或上課時間衝突,欲改修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課程,以科目名稱、內容及學分數皆相同為原則並於選課期間至教務系統進行申請,經主授教師、原系所學位學程行政教師及主管之核准。

(二)  凡本校大學部一年級(含)以上學生,可修研究所課程,且成績七十分及格者得給予學分。大學部畢業學分不足時,得以該研究所及格課程學分列計大學部畢業學分,惟未來考入本校研究所,不得辦理抵免。

(三)  大學部改修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課程,需於選課期間至教務系統進行選課,未開放課程須再經主授教師核准;選修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則經主授教師及通識行政教師核准;研究所則依各系所學位學程規定辦理

八、選修他校課程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重要規定如下:

(一)  准予校際選課之科目,以學生所屬學校未開設者為原則;應屆畢(結)業生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學生陳述事實,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二)  每學期所選他校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三分之一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屆畢()業生。

       二、延畢生。

       三、碩博士班學生。

       四、本校與他校基於互惠原則簽訂學術合作辦法者。

於前項但書情形,修習學分總數應受每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以上摘錄校際選課相關內容,詳情請參照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理。

*目前與本校結盟學校學分費優惠一覽表

結盟學校

臺北大學

臺北科技大學

臺灣海洋大學

東吳大學

文化大學

世新大學

淡江大學

銘傳大學

輔仁大學

實踐大學

大同大學

逢甲大學

靜宜大學

中原大學

東海大學

臺灣師範大學

慈濟大學

華梵大學

清華大學

優惠方式

免學分費

開放之課程免學分費


 

限部分開放之課程免學分費

跨校選課之學分費互惠

跨校選課之學分費互惠

* 臺北科技大學免學分費不含須在校外上課之實驗、實習課程;各校免學分費均不含暑修。

*中原大學除開放課程外,申請通過課程免學分費。

*延長修業年限者、在職專班,修習優久聯盟開放課程,需依開課學校學分費標準,至開課學校

    繳交學分費;修習北聯大與其他結盟校課程,北醫將依開課學校學分費標準收費。

九、重修或補修科目之處理原則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十條「重修或補修科目之處理原則」:

(一)  凡有須重、補修之必(選)修科目,於選課時,應依各系所學位學程必修課程表之先後順序修習,不得藉故拖延。

(二) 凡全學年之科目,第一學期不及格未滿四十分者,不得續修第二學期;其成績在四十分以上者,得准續修第二學期。惟全期皆及格始列入畢業學分。

(三) 各系訂有先後修習順序者,依其修課規定。

以上規定皆摘錄自本校「學生選課須知」中之相關內容或教務會議決議等,建議您在選課前務必先行詳閱,相關規範皆可於教務處網頁「課務組_相關法規」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