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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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課期限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二條規定:「各階段學生選課作業須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完成。修課未經核准,其所修科目學分不予承認」,故各項作業時間請依選課時程規定之時間內辦理,如需經師長簽核之各項申請,請同學及早辦理,截止時間以「完成簽核流程」時間為準

二、必修課程之加/退選

   如有特殊需求無法自「線上加退選」加/退選,請以「特殊加退選」申請。

三、重複選修不得累計畢業應修學分及成績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七條規定:「已修習及格之同一科目學分,不得重複修習;且不得累計畢業應修學分及成績。」第二條規定:「退選未經核准卻未到課及未參加考試者,該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全學年之科目應依序修習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八條規定:「全學年之科目,應依序修習,不得前後顛倒。實驗科目應與學科課程配合修習。

五、選課學分數之上下限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四條「各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每學期選課學分限制」:研究生以三至十五學分為原則,至少需修習一科目,學分不限,未符合規定者當學期應予休學。

六、選修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各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應修之科目學分,應以教務處所公布各該系所學位學程之必選修科目為原則」,如因重、補修之必修課程更動或上課時間衝突,欲改修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課程,以科目名稱、內容及學分數皆相同為原則。並於選課期間至教務系統進行申請,經主授教師、原系所學位學程行政教師及主管之核准

七、選修他校課程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重要規定如下:

(一)  准予校際選課之科目,以學生所屬學校未開設者為原則;應屆畢(結)業生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學生陳述事實,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二)  每學期所選他校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三分之一,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屆畢()業生。

       二、延畢生。

       三、碩博士班學生。

       四、本校與他校基於互惠原則簽訂學術合作辦法者。

於前項但書情形,修習學分總數應受每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以上摘錄校際選課相關內容,詳情請參照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理。

*目前與本校結盟學校學分費優惠一覽表 

*延長修業年限者、在職專班,修習優久聯盟開放課程,需依開課學校學分費標準,

   至開課學校繳交學分費;修習北聯大與其他結盟校課程,北醫將依開課學校標準收費。

結盟學校

臺北大學

臺北科技大學

臺灣海洋大學

東吳大學

文化大學

世新大學

淡江大學

銘傳大學

輔仁大學

實踐大學

大同大學

逢甲大學

靜宜大學

中原大學

東海大學

臺灣師範大學

慈濟大學

華梵大學

清華大學

優惠方式

免學分費* 臺北科技大學免學分費不含須在校外上課之實驗、實習課程;各校免學分費均不含暑修。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
開放之課程免學分費


*中原大學除開放課程外,申請通過課程免學分費。


 

限部分開放之課程免學分費

跨校選課之學分費互惠

 

跨校選課之學分費互惠

八、重修或補修科目之處理原則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十條「重修或補修科目之處理原則」:

(一)  凡有須重、補修之必(選)修科目,於選課時,應依各系所學位學程必修課程表之先後順序修習,不得藉故拖延。

(二) 凡全學年之科目,第一學期不及格未滿四十分者,不得續修第二學期;其成績在四十分以上者,得准續修第二學期。惟全期皆及格始列入畢業學分。

(三)各系訂有先後修習順序者,依其修課規定。

以上規定皆摘錄自本校「學生選課須知」中之相關內容或教務會議決議等,建議您在選課前務必先行詳閱,相關規範皆可於教務處網頁「課務組_相關法規」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