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辦理減免者,減免前請"勿"先行繳費,已繳費者恕不受理補申請
辦理時間:113年8月31日(六) 至9月2日(一) 09:00~12:00,13:30~16:30
請備妥申請表及相關文件繳交至生輔組~
逾期未繳交至校者,視同未辦理
※ 申請條件:具備軍公教遺族子女、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籍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八大類減免身份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辦理學雜費減免。
備註:
以「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分申請者,須由教育部查調所得資料,113學年度上、下學期所得查調年度為112年,若112年度父親、母親、學生三人(學生已婚則為學生本人、學生配偶二人)所得合計超過220萬元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系統路徑:【教務學務系統】→【學務系統】→【學雜費減免補助】提出申請→網站連結:https://newacademic.tmu.edu.tw/
如無法親自至生輔組申請,可將相關申請資料於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生輔組辦理,如有正本文件需寄回,煩請檢附回郵信封一式,並填妥收件人及收件地址,附上郵資。
郵寄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 臺北醫學大學 生活輔導組「學雜費減免」收
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洽詢分機:2212,游小姐
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及減免標準
優待身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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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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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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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1.112年度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請詳閱下方注意事項第六點)
2.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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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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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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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1.112年度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請詳閱下方注意事項第六點)
2.研究所在職專班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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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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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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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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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
2.113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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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雜費全免
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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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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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
2.社會局或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有效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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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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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與子女教育補助費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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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
2.現役(家長)軍人身分證影本.
3.學生本人眷補證影本
4.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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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減免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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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給卹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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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
2.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 正本2份
3.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卹亡給與令正本(查驗),影本2份
4.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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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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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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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
2.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 正本2份
3.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卹亡給與令正本(查驗),影本2份
4.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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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亡:全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
其他補助費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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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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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減免申請表
2.學生本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須紀錄族別名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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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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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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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各類減免之申請,依據教育部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規定,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機關所提供之奬助學金或補助金,或與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已減免補助之金額須追繳。
二、就讀在職專班學生比照大學日間部數額減免。
三、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四、其他學雜費減免相關事項,依據教育部規定及本校生輔組公告說明為準則。
五、戶籍謄本注意事項:
(1)三個月內有效者
(2)內含以下人員: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
(3)以上人員分開居住之戶籍,亦須申請繳交
六、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112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如父母離異也要列計父母雙方所得(備註)!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如父母離異也要列計父母雙方所得(備註)!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備註: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填具「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點我下載)」,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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