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課期限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二條規定:「各階段學生選課作業須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完成。修課未經核准,其所修科目學分不予承認。」,故各項作業時間請依選課時程規定之時間內辦理,如需經師長簽核之各項申請,請同學及早辦理,截止時間以「完成簽核流程」時間為準。
二、必修課程之加/退選
「大學部(含學士後)各系必修科目已由課務組自動配班(開設有實體班及遠距班供選擇者除外),本系學生得因個人課程安排,彈性於系統自由加/退選高年級課程,如有特殊需求無法自「線上加退選」加/退選,請以「特殊加退選」申請。已具輔系、雙主修身份的學生(不含跨校輔系、雙主修),可直接於選課系統選修輔系、雙主修之課程。
三、重複選修不得累計畢業應修學分及成績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七條規定:「已修習及格之同一科目學分,不得重複修習;且不得累計畢業應修學分及成績。」第二條規定:「退選未經核准卻未到課及未參加考試者,該科目以零分計算。」
四、全學年之科目應依序修習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八條規定:「全學年之科目,應依序修習,不得前後顛倒。實驗科目應與學科課程配合修習。」
五、選課學分數之上下限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四條「各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每學期選課學分限制」:
(一) 研究生以三至十五學分為原則,至少需修習一科目,學分不限,未符合規定者當學期應予休學。
(二) 大學部各學系除最高學年九至二十五學分外,其他學年為十六至二十五學分。未達最低應修學分數者,須於選課更正期間加修學分至規定最低應修學分數,未符合規定者當學期應予休學。因特殊情況經申請核可減修學分者、延修生及醫、牙學系受實習擋修生不受此限(惟下限可低於九學分;上限則比照應屆畢(結)業生之規定)。
六、超修學分的條件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八條第三款規定:
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得加修至三十一學分;應屆畢(結)業生,得加修至二十八學分;已具輔系、雙主修資格者,經系(所)主管核准得酌予增加。
七、選修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各系所學位學程學生應修之科目學分,應以教務處所公布各該系所學位學程之必選修科目為原則」,如因以下原因方得改修他系所學位學程課程:
(一) 如因重、補修之必修課程更動或上課時間衝突,欲改修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課程,以科目名稱、內容及學分數必皆相同為原則。並於選課期間至教務系統進行申請,經主授教師、原系所學位學程行政教師及主管之核准。
(二) 凡本校大學部一年級(含)以上學生,可修研究所課程,且成績七十分及格者得給予學分,大學部畢業學分不足時,得以該研究所及格課程學分列計大學部畢業學分,惟未來考入本校研究所,不得辦理抵免。
(三) 大學部改修他系所學位學程開設課程,需於選課期間至教務系統進行選課,未開放課程須再經主授教師核准;選修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則經主授教師及通識行政教師核准;研究所則依各系所學位學程規定辦理。
八、選修他校課程
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重要規定如下:
(一) 准予校際選課之科目,以學生所屬學校未開設者為原則;應屆畢(結)業生如有特殊情形者,經學生陳述事實,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二) 每學期所選他校學分數不得超過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三分之一,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學士班及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屆畢(結)業生。
二、延畢生。
三、碩博士班學生。
四、本校與他校基於互惠原則簽訂學術合作辦法者。
於前項但書情形,修習學分總數應受每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以上摘錄校際選課相關內容,詳情請參照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辦理。
*目前與本校結盟學校學分費優惠一覽表
*延長修業年限者、在職專班,修習優久聯盟開放課程,需依開課學校學分費標準,至開課學校繳交學分費;
修習北聯大與其他結盟校課程,北醫將依開課學校學分費標準收費。
結盟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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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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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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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海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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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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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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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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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學分費* 臺北科技大學免學分費不含須在校外上課之實驗、實習課程;各校免學分費均不含暑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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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之課程免學分費
*中原大學除開放課程外,申請通過課程免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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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部分開放之課程免學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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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校選課之學分費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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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校選課之學分費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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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修或補修科目之處理原則
依本校「學生選課須知」第十條「重修或補修科目之處理原則」:
(一) 凡有須重、補修之必(選)修科目,於選課時,應依各系所學位學程必修課程表之先後順序修習,不得藉故拖延。
(二) 凡全學年之科目,第一學期不及格未滿四十分者,不得續修第二學期;其成績在四十分以上者,得准續修第二學期。惟全期皆及格始列入畢業學分。
(三) 各系訂有先後修習順序者,依其修課規定。
以上規定皆摘錄自本校「學生選課須知」中之相關內容或教務會議決議等,建議您在選課前務必先行詳閱,相關規範皆可於教務處網頁「課務組_相關法規」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