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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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辦理流程

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說明請參閱<生輔組公告>

如要放棄行政院定額減免請務必於2月3日~2月5日至教務學務系統提出申請

欲辦理減免者,減免前請"勿"先行繳費,已繳費者恕不受理補申請

辦理時間:

  • 113年2月5日(一) 09:00~12:00,13:30~16:30 (系統於2月3日開放登錄申請資料)

請備妥申請表及相關文件繳交至生輔組~

逾期未繳交至校者,視同未辦理

※ 申請條件:具備軍公教遺族子女、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籍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等八大類減免身份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可辦理學雜費減免。 

備註:

以「身心障礙人士子女、身心障礙學生」身分申請者,須由教育部查調所得資料,112學年度上、下學期所得查調年度為111年,若111年度父親、母親、學生三人(學生已婚則為學生本人、學生配偶二人)所得合計超過220萬元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申辦程序:

系統路徑:【教務學務系統】【學務系統】【學雜費減免補助】提出申請→網站連結:https://newacademic.tmu.edu.tw/

如無法親自至生輔組申請,可將相關申請資料於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至生輔組辦理,如有正本文件需寄回,煩請檢附回郵信封一式,並填妥收件人及收件地址,附上郵資。

郵寄地址:110 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 臺北醫學大學 生活輔導組「學雜費減免」收

承辦單位: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洽詢分機:2212,游小姐

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及減免標準

優待身分別

申請資料

減免標準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1.111年度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請詳閱下方注意事項第六點)

2.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學號G)不得申請

1.減免申請表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身心障礙學生

1.111年度家庭年所得不得超過220萬(請詳閱下方注意事項第六點)

2.研究所在職專班可提出申請

1.減免申請表

2.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配偶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極重度/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學雜費減免7/10

 輕度:學雜費減免4/10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

1.減免申請表

2.112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低收入戶:學雜費全免

 中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6/10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減免申請表

2.社會局或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有效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查驗)及影本

3.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學雜費減免6/10

 現役軍人子女

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與子女教育補助費擇一申請

1.減免申請表

2.現役(家長)軍人身分證影本.

3.學生本人眷補證影本

4.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

 學費減免3/10

 軍公教遺族給卹期滿

1.減免申請表

2.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 正本2份

3.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卹亡給與令正本(查驗),影本2份

4.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軍公教遺族給卹期內

1.減免申請表

2.教育部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 正本2份

3.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卹亡給與令正本(查驗),影本2份

4.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2份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因公死亡:全公費

 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

其他補助費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原住民籍學生

1.減免申請表

2.學生本人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詳細記事)須紀錄族別名

第一次申請之學生需報教育部核定,第二次起僅需繳交申請表即可

 請瀏覽各類學雜費減免金額標準表

一、以上各類減免之申請,依據教育部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規定,同時符合政府其他機關所提供之奬助學金或補助金,或與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重複申請者,已減免補助之金額須追繳。

二、就讀在職專班學生比照大學日間部數額減免。

三、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四、其他學雜費減免相關事項,依據教育部規定及本校生輔組公告說明為準則。

五、戶籍謄本注意事項

(1)三個月內有效者

(2)內含以下人員:學生本人、父母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加計配偶

(3)以上人員分開居住之戶籍,亦須申請繳交

六、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111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一)未成年: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如父母離異也要列計父母雙方所得(備註)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如父母離異也要列計父母雙方所得(備註)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備註: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填具「父母離異不列計非監護人所得切結書(點我下載)」,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